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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世明与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世明,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高世明。被执行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八一路77-1号。法定代表人黄恒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世明申请执行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