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姜立兵与襄阳市楚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95-1号申请执行人姜立兵被执行人襄阳市楚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襄阳市楚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姜立兵与襄阳市楚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枣阳分公司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纠纷(2015)鄂枣阳民初二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襄阳市楚典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枣阳市新华西路、沿河北路的水岸心语项目的全部房地产(含全部门面及单元房)二、限襄阳市楚典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枣阳分公司在房地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