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杨小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杨小青,范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庞新锋,行长。被执行人杨小青,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范淑娟(被告杨小青之妻),女,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小青、范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小青、范淑娟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4号汇科旺园6号公建楼1-101(一)、1-102(一)、1-103(一)房产已抵押给申请人,但上述抵押财产短时间难以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商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