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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芹芳与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芹芳,郁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07号原告:赵芹芳,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一里葛65号,身份证号341224196208159888。被告:郁成,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七里许村五里关塘庄032号,现住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22栋7户,身份证号341224196509075215。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芹芳与被告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芹芳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芹芳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