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圣荣与钱开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荣,钱开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994号原告:张圣荣,打工。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律师律师。被告:钱开发,无业。委托代理人:罗仙,1953年2月7日,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荣诉被告钱开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圣荣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圣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圣荣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