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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长印与于继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印,于继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印,医生,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于继承,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长印与被执行人于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巴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继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于继承“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1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