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港旺达港务物流有限公司与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百色港旺达港务物流有限公司,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港旺达港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火车站进站大道市交通运输局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东安社区象山街6号。法定代表人黄蓝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港旺达港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港旺达港务物流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执字第2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怀胜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农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