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德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国,张春学,李瑞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586号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县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杨殿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全新,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被告:张德国,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六家子镇老虎沟村九组。被告:张春学,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瑞昌,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六家子镇龚杖子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德国、张春学、李瑞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凤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