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于文与姜波、白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姜波,白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18号原告于文,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胡延祥,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波,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白光,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于文与被告姜波、白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文在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6,799.00元,减半收取3,39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旸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