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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留群与被执行人郝连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留群,郝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薛留群,男,62岁。被执行人郝连山,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陌陂乡黑土流村魏庄。申请执行人薛留群与被执行人郝连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