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翁庆国申请湛后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庆国,湛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翁庆国,男,195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芳草街。被执行人湛后雄,男,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边山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汨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翁庆国与被执行人湛后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湛后雄至今未履行(2014)汨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湛后雄支付申请执行人翁庆国致残赔偿金1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用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湛后雄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湛后雄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11750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