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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少前、王正英等与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649号申请执行人:唐少前。申请执行人:王正英。申请执行人:王俊。申请执行人:唐玉莹。申请执行人:唐玉峰。被执行人: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号大门**层楼。法定代表人:师延辉,经理。唐少前、王正英、王俊、唐玉莹、唐玉峰与被执行人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唐少前、王正英、王俊、唐玉莹、唐玉峰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6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