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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文大美申请执行姚建辉、李世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文大美,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世树,男,汉族。被执行人:姚建辉,男,汉族。文大美申请执行姚建辉、李世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黔威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标的为161750.00元,执行费为2326.00元,合计164076.00元。该案于2015年5月25日在我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世树在贵州瑞和建筑工程公司有未结算的工程款,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对其进行了冻结,但这笔工程款需结算后才能支付,结算日期未定。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可以作结案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38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章迅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禄 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