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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执补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维凤与曹道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补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刘维凤,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被执行人:曹道财,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刘维凤与被执行人曹道财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民一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将该案委托至我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曹道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维凤发现被执行人曹道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民一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