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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与正琪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刘长松,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素贞、刘斌,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赵绍祥。被告福州长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榕俤。被告中融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丁炳斯,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集琪,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张汶新,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赵绍祥,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诉被告正琪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长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融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丁炳斯、被告张集琪、被告张汶新、被告赵绍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七被告名下价值9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正琪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长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融汇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丁炳斯、被告张集琪、被告张汶新、被告赵绍祥名下所有的人民币900万元的财产(被告丁炳斯以129.62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高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