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英法西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李国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李国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西民初字第1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地址:英德市峰光路2号。负责人:孔令贵,职务:行长。被告李国春,男,,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诉被告李国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