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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欣、田海鹏与张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186号申请人:刘欣,女。申请人:田海鹏,男。被执行人:张芳,女。刘欣、田海鹏申请执行张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兴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欣、田海鹏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刘欣、田海鹏与张芳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