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岐维与李定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张岐维。被执行人李定明。申请执行人张岐维与被执行人李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定明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岐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8350元,经立案执行,已受偿人民币5000元,未受偿人民币333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定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3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