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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岐维与李定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张岐维。被执行人李定明。申请执行人张岐维与被执行人李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定明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岐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8350元,经立案执行,已受偿人民币5000元,未受偿人民币333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定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3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