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忠诚与胡成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诚,胡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诚被执行人胡成来申请执行人李忠诚与被执行人胡成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完毕,本院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李志孝审判员 袁留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