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易某。委托代理人丁波,常德市西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颜某。原告易某因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被告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5年4月经网络认识并相恋,于2015年5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欺骗原告月收入上万元,而婚后被告却好逸恶劳,没有家庭责任感,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易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信息,拟证实双方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拟证实双方系夫妻关系;3、接处警案件登记表,拟证实因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强行闯入原告的家并把原告弄伤的事实。被告颜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感情很好。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属实,被告将工资全部交给原告。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颜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颜某未到庭质证,本院确认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易某与被告颜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15年4月经网络认识并相恋,于2015年5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欺骗原告月收入上万元,而婚后被告却好逸恶劳,没有家庭责任感,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提出上列之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关于争议焦点,原告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虽然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并不能以此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相互尊重,彼此沟通,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易某与被告颜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