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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胡桐庆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胡桐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被告:胡桐庆,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胡桐庆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