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兴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万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415号申请人:兴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万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成,该公司董事长。兴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万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民三初字第01377号民事高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三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