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邹德荣与于殿波、刘立红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荣,于殿波,刘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邹德荣,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正阳街道**社区***组。被执行人于殿波,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人家*号楼。被执行人刘立红,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人家*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德荣与被执行人于殿波、刘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邹德荣于2015年3月3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于殿波、刘立红给付借款1516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于殿波、刘立红现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邹德荣向本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宿茂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