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合肥淮吉商贸有限公司、郑世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淮吉商贸有限公司,郑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8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淮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郑世华,男,汉族,住合肥市滨湖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所欠货款11500元,承担诉讼费88元,执行费72.5元,合计1166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世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166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