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泽平与高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平,高廷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56号原告:张泽平,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高廷奎,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张泽平诉被告高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