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守礼与付连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守礼,付连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原��礼。被告付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守礼诉被告付连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守礼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魏培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