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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向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为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向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向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荣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