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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唐明月与岳大鹏、刘玉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唐明月。被执行人岳大鹏。被执行人刘玉娟。被执行人倪继文。被执行人王玲。被执行人高密市海斯顿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倪忠海。本院在执行唐明月与岳大鹏、刘玉娟、倪继文、王玲、高密市海斯顿酒业有限公司、倪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