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中华与被告倪新、被告沈北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华,倪新,沈北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339号原告李中华。被告倪新。被告沈北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华与被告倪新、被告沈北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华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中华承担。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