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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泽与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82号原告:刘泽,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安娟,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张菊英,公司法务。原告刘泽诉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颜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