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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83-1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63年1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54年3月13日生,平山东省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8日作出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