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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中云、张宗成、张仕云与王绣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云,张宗成,张仕云,王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中云,男,生于1969年12月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宗成,男,生于1967年7月2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仕云,男,生于1975年6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王绣英,女,生于1977年1月2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中云、张宗成、张仕云与被执行人王绣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还款抵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中云、张宗成、张仕云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王绣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