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代善雄申请执行袁勤、何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代善雄,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住龙里县。被执行人何林林,男,1980年7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住龙里县。被执行人袁勤,女,汉族,1980年4月9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原住龙里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何林林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林林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林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何林林有房屋一套,坐落于龙里县,建筑面积146.2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林林所有的坐落于龙里县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6.26平方米,该房屋备案登记号:XXX,查封期间,房屋由被执行人何林林保管。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他项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桂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