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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1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易裕忠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227-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才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悦,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裕忠,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裕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易裕忠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0903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一审案件受理费2298元由被执行人易裕忠负担。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3602042601000906907、3602042601003629555两个银行账号内有存款外,未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查明的银行存款予以强制扣划,同时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对上述3602042601003629555银行账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至2016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否则自行承担因冻结期限届满致使银行账号自行解除冻结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本案执行所得款31677.04元扣除执行费375元后,余款31302.04元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依法采取多项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静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