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东风新村经二街3号。法定的法人李惠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燕,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自然概况不详,住大庆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