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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1与孙×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204号原告孙×1,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孙×2,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孙×3,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孙×4,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1与被告孙×2、孙×3、孙×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方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