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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简某某、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XX,屈XX,张XX,贺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738号申请执行人简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屈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简XX之丈夫。被执行人张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村*组。被执行人贺X,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张XX,系张XX之子。简XX、屈XX与张XX、贺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确认的执行标的为25404.75元、受理费420元、执行费2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25000元,下剩部分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民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