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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孙小慧与隆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陈水平、简飞英、陈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孙小慧,男。被执行人隆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平,该公司菫事长。被执行人陈水平,男。被执行人简飞英,女。被执行人陈文兵,男。申请执行人孙小慧与被执行人隆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陈水平、简飞英、陈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2)隆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隆回鸿运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偿付孙小慧借款461188.89元,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点六计算,息随本清,陈水平、陈文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简飞英以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恒丰龙江山水的A13栋1单元401号房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剩余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和负担诉讼费17161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封了被执行人简飞英的房子,正在处理之中,被执行人无存款,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2)隆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