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与任树新、费耀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任树新,费耀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代表人杨巨峰,男,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岩,男,系该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任树新,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步行街。被执行人费耀铭,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黑化集团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安街道光辉委40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任树新、费耀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于2015年3月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任树新、费耀铭给付借款73261.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任树新、费耀铭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故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拉尔基信用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