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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兆贤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鼎鹏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贤,大兴安岭鼎鹏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兆贤,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韩家园林业局。被执行人大兴安岭鼎鹏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贤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鼎鹏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兴安岭鼎鹏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2014)呼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年军审 判 员  李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巨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