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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被告耿某某,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已自愿和好,不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审判员  罗德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兴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