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被告耿某某,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已自愿和好,不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审判员 罗德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兴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