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8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超玲与郭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玲,郭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89-2号原告杨超玲,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郭阳青,男,1972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玲与被告郭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成玉审 判 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许秋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