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方敏与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敏,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李方敏,男。被执行人: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方敏与被执行人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方敏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开发公司己为李方敏办理房屋产权证,因土地使用权证现无法办理待可办理再行恢复办理,权利人李方敏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