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姜某甲,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一、要求姜某甲给付婚生子姜某乙2015年6月的抚育费560元;二,要求姜某甲搬出位于秭归县水田坝乡新集镇(教育组宿舍楼)的住房。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被执行人姜某甲已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并搬出了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长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