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执补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万纪与杜秀刚、杜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补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梁万纪,男,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杜秀刚,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杜言明,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梁万纪与被执行人杜秀刚、杜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万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杜秀刚、杜言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万纪发现被执行人杜秀刚、杜言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