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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市海特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张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海特电子产品经营部,张通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95号原告:安庆市海特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庆市。业主:慈龙海,该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龙红忠,该行职工。被告:张通明,男,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海特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张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通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海特电子产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张通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海特电子产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