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新密市豫金废纸购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路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豫金废纸购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澳华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路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欣岳保健产品营销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富硒康营销有限公司,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399号原告新密市豫金废纸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豫金废纸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彦山,经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负责人何毅,行长。被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徐留平,经理。被告重庆澳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3号24层1-6号。法定代表人文琳,经理。被告温州市路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新桥大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芹,经理。被告合肥欣岳保健产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凌花苑商办楼517室。法定代表人吴敬掌,经理。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富硒康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南岗商贸楼13#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军,经理。被告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朱慧秋,经理。本院在审理新密市豫金废纸购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澳华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路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欣岳保健产品营销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富硒康营销有限公司、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密市豫金废纸购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豫金废纸购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密市豫金废纸购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密市豫金废纸购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颜成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