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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2017年6月2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6月2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1日被临川区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王某甲容留卖淫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日以临检公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份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在抚州市文昌桥头十字街一家无名店面容留两名卖淫女兰某、魏某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吃住。兰某、魏某每次性交易完成后,王某甲收取台费10元,至被抓获王某甲非法获利2000余元。2017年6月20日22时许,兰某、魏某在该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兰某、魏某、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租赁抚州市文昌桥头十字街一家店面从事容留卖淫,期间其容留卖淫女兰某、魏某两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吃住。兰某、魏某在每次性交易完成后,交给被告人王某甲收取台费10元,至2017年6月20日案发共非法获利2000余元。2017年6月20日22时许,兰某、魏某在该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1)兰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一个月前来到抚州文昌桥下喊名王八蛋(王某甲)的按摩店卖淫,每卖淫一次给台费10元,共给王八蛋500元钱,王八蛋店还有一个叫魏某的卖淫女,其在卖淫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魏某的证言证实,她到抚州文昌桥下卖鸽子的按摩店卖淫有10天左右,老板喊名王八蛋(万贵甫),每卖淫一次给台费10元,共给王八蛋500元钱,王八蛋店还有一个叫兰某的卖淫女,其在卖淫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3)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0日22时许,他和邻居黄某在一起喝了酒骑电动车直接到文昌桥头卖鸽子处一家按摩卖淫店,双方谈好40元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他和一名戴眼镜的女子一同到店内一个小房间,黄某和另一女子到另一小房间,他们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0日20时许,他和老乡黎某到文昌桥下卖鸽子旁边一家按摩店,谈好40元钱发生一次性关系,他和穿白色衣服的女子到里面发生了性关系,当场被公安机关的人员当场抓获。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1)兰某辨认出王某甲是其所在卖淫场所的老板;(2)魏某辨认出王某甲是其所在卖淫场所的老板;(3)王某甲辨认出兰某、魏某在其经营卖淫场所的卖淫女。4、物证、书证(1)临川公安分局检查笔录一份证实,公安民警民警对临川十字街一店检查发现两对男女从事卖淫嫖娼。(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参与卖淫嫖娼人员兰某、魏某、黄某、黎某进行行政处罚。(3)常住人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其犯罪时其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员。(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7年5月份在抚州文昌桥下卖鸽子的地方开按摩店,开了有一个月,期间容留两名女子从事卖淫,她们每完成一次性交易会收嫖资40元钱,会给他10元钱/次,他负责她们吃住和管理。开店到案发一共得到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两人两次以上卖淫约一个月,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所在社区反映较好,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可对被告人王某甲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容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晏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