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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琪与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琪,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赵琪,农民。被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孟元,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海军,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琪与被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涉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琪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标的额为26800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1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赵琪28600元(本金26800,利息1800元)结案,其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现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83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