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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晋春申请执行周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铁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张晋春,男,193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村平*排*号。被执行人周小龙,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居住地甘肃省灵台县蒲窝乡青山村青山社***号。张晋春申请执行周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西铁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小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晋春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59.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小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小龙已依法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5)西铁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明